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建设用地使用权;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交通运输工具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80条的规定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(1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(2)建设用地使用权;(3)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(4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(5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(6)交通运输工具;(7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此外,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《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